艾默生再获品保委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艾默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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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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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艾默生中国推荐的“某制冷机厂受托生产制冷压缩机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的行政执法案例,成功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品保委”)“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本次入选案例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特别是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针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等类似“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司法认定,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作出了顶格处罚决定,给市场一个非常积极和正面的导向:诚信经营才是民族品牌振兴的必由之路!

        艾默生一直致力于谷轮品牌技术的不断创新,深耕研发、设计与制造,在全球各地设立标杆性研发中心及工厂。

        今年是谷轮品牌创立一百周年。一百年前,发明家Edmund Copeland在美国开启了制冷压缩机制造业务。1986年,艾默生收购谷轮,并斥巨资大力研发涡旋压缩机。1987年,谷轮推出了第一台涡旋压缩机,以其高效、性能稳定等特点,彻底变革全球空调及制冷行业。

        本案中,某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方”)为经营制冷设备企业,为了搭便车提高知名度混淆市场,将世界知名制冷设备品牌“谷轮TM”(CopelandTM)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并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某制冷机厂生产加工压缩机产品。

        2020年8月,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投诉称:某制冷机厂生产加工的制冷压缩机涉嫌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研判,对某制冷机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发现侵权产品制冷压缩机数十台,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铭牌等上都标注有“侵权方”字样,产品货值合计8万余元,并当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扣押。

        之后,执法机关通过调取侵权企业的税务数据,以及走访相关上下游关联企业,结合某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恶意以及其他事实,最终认定:

        侵权方作为制冷设备经营企业,理应对他人同类注册商标,特别是本领域内知名注册商标知晓,但仍然将其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同时,某制冷机厂同为制冷领域的生产型企业,受托加工侵权产品,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该某制冷机厂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侵权行为极其严重,因此在现场查扣的违法经营额的基础之上,足额五倍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高达42万元。

        艾默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贯是不遗余力,对任何侵犯艾默生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零容忍。该案及时纠正了市场的一贯错误性认识,对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掩盖非法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及时矫正,警示了类似希望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诚信的侵权行为,也给同类侵犯艾默生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国货之光”的时代大背景下,任何希望通过“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都是不尊重消费者、企业自身和合作伙伴的表现。

        我们希望通过持续不断的维权和宣传教育,让市场明白一个道理:诚信经营才是民族企业振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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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生再获品保委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访问数:998      日期:2021-04-27      来源:艾默生中国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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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艾默生中国推荐的“某制冷机厂受托生产制冷压缩机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的行政执法案例,成功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品保委”)“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本次入选案例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特别是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针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等类似“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司法认定,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作出了顶格处罚决定,给市场一个非常积极和正面的导向:诚信经营才是民族品牌振兴的必由之路!

        艾默生一直致力于谷轮品牌技术的不断创新,深耕研发、设计与制造,在全球各地设立标杆性研发中心及工厂。

        今年是谷轮品牌创立一百周年。一百年前,发明家Edmund Copeland在美国开启了制冷压缩机制造业务。1986年,艾默生收购谷轮,并斥巨资大力研发涡旋压缩机。1987年,谷轮推出了第一台涡旋压缩机,以其高效、性能稳定等特点,彻底变革全球空调及制冷行业。

        本案中,某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方”)为经营制冷设备企业,为了搭便车提高知名度混淆市场,将世界知名制冷设备品牌“谷轮TM”(CopelandTM)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并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某制冷机厂生产加工压缩机产品。

        2020年8月,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投诉称:某制冷机厂生产加工的制冷压缩机涉嫌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研判,对某制冷机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发现侵权产品制冷压缩机数十台,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铭牌等上都标注有“侵权方”字样,产品货值合计8万余元,并当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扣押。

        之后,执法机关通过调取侵权企业的税务数据,以及走访相关上下游关联企业,结合某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恶意以及其他事实,最终认定:

        侵权方作为制冷设备经营企业,理应对他人同类注册商标,特别是本领域内知名注册商标知晓,但仍然将其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同时,某制冷机厂同为制冷领域的生产型企业,受托加工侵权产品,结合相关事实,认定该某制冷机厂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侵权行为极其严重,因此在现场查扣的违法经营额的基础之上,足额五倍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高达42万元。

        艾默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贯是不遗余力,对任何侵犯艾默生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零容忍。该案及时纠正了市场的一贯错误性认识,对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掩盖非法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及时矫正,警示了类似希望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诚信的侵权行为,也给同类侵犯艾默生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人员敲响了警钟。

        在“国货之光”的时代大背景下,任何希望通过“打擦边球”的侵权行为,都是不尊重消费者、企业自身和合作伙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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