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资格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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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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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_20191011135845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自2019年10月1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
  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省商务厅决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审批取消后,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经营。
  (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各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下同);
  (三)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下放至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申请、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审批部门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 或“山东省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受理申请并上报。
  (二)审查程序与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等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变更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需符合零售网点布局规划要求(与周边加油站的间距要求)并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对符合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并退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尚未开工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两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设立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不需要进行零售网点规划确认。
  (四)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的间距要求(间距是两零售网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为:
  1.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2.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3.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4.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5.省、国道网点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四、下放承接要求
  (一)严格依法审批。各市审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对下放事项建立承接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等职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审批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期限等内容,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按时组织年度检查,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四)尽快提升行政能力。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培训,指导地方审批工作,帮助地方提升业务能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执行。自2019年10月1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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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资格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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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_20191011135845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自2019年10月1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
  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省商务厅决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取消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审批取消后,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经营。
  (二)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各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下同);
  (三)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网点规划确认下放至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申请、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审批部门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 或“山东省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受理申请并上报。
  (二)审查程序与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等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地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变更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条件与程序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需符合零售网点布局规划要求(与周边加油站的间距要求)并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对符合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并退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尚未开工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两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设立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不需要进行零售网点规划确认。
  (四)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的间距要求(间距是两零售网点之间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为:
  1.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2.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3.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4.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5.省、国道网点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四、下放承接要求
  (一)严格依法审批。各市审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对下放事项建立承接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等职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审批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期限等内容,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按时组织年度检查,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四)尽快提升行政能力。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培训,指导地方审批工作,帮助地方提升业务能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执行。自2019年10月1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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