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维权成功获赔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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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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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在该案中,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判令赔偿金额从一审判决的70万元提升到“双顶格”(即商标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1000万元,引起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

(图为广东永泉公司)


        广东永泉公司怒诉东莞永泉公司一审判赔70万元

        广东永泉公司成立于1982年,经过40年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省内最大的阀门产品制造企业。公司拥有产品30多个系列,5000多种规格,获得国家专利50多项,主编/参编了国家及行业标准30多项。2003年系列产品被选定为“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建筑工程项目推荐使用产品”。截至目前累计拥有包括“永泉”“永泉阀门”“YQ”在内的国内商标30个、香港商标2个。相关商标在2006年、2011年、2015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培育“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也是第21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第7届广东省专利奖银奖获奖企业。

        随着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广东永泉公司多年积攒的正面品牌形象面临同行猖狂“傍名牌”侵权行为骚扰。广东永泉公司总经理陈键明介绍,2000年始,全国多地发现公司商标被侵权、产品被仿制,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先后在多地的人民法院向不同侵权提起诉讼,其中2011年在河北省、北京市的2起诉讼,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北京高院,历时10年才结案。

        陈键明表示,在系列侵权行为中,东莞永泉公司行为最为恶劣。从2013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长期大规模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系列标识,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给广东永泉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尤其是东莞永泉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直接注册为“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俗称“国字号”企业),更是给市场造成严重误认。

        2019年5月,广东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权人),以及3名自然人(两被告公司股东)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2020年1月1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和申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永泉”字样、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70万元等。

        终审指“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于是“双顶格”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不服,均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广东永泉公司自1998年11月起,便陆续注册了“永泉”“永泉阀门”“YQ”等系列商标,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其商标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先后获得的众多荣誉,使其成为阀门领域的龙头企业,其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司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而被告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诉标识分别侵害广东永泉公司10个权利商标,情节严重,尤其是其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该院同时认为,东莞永泉公司不仅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名称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相似的域名,还在其官网中篡改商标核定范围和荣誉证书,并在官网将广东永泉公司的多篇新闻报道夹杂在其“新闻中心”,在多篇报道中同时出现“永泉阀门”“广东永泉阀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故意混淆相关标识,令相关观众误认。其在企业名称前面擅自加上“中国”,以达到超越广东永泉公司品牌的表象和效果。被诉侵权行为涉及产品多、价值高、规模大。被诉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2013年开始商标侵权,2014年开始以企业字号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直至本案二审期间仍在继续。其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广东高院认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依法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即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东莞永泉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两项合计1000万元。申核公司对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他3名自然人被告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需分别对东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书


        专家指该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在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商标和企业名称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企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杨雄文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判赔额明显提升,高额判决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的宏观趋势。他呼吁广大企业尤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尽快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并及时对市场行为进行梳理,控制侵权风险,同时也要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的判决,将鼓励更多真正具有自主创新和品牌意识、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的企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佛山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胡充寒指出,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体现了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持续改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两项赔偿同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来确定的个案殊为罕见,充分体现了广东法官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从严打击“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侵权现象的决心。他同时指出,本案中,自然人被告均要为企业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企业股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如何在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建立“防火墙”,应该尽快提到每一个企业的合规审查重要议程。

        广东永泉公司总裁陈键明表示,作为一家具有40年创业历史的家族经营企业,公司能够走到现在,成长为阀门行业“隐形冠军”,是数十年长期坚持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广东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对永泉公司多年来关注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的高度认可,是整个阀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利好,将给行业树立重视品牌和创新的行业标杆,严厉打击和遏制不正当竞争泛滥猖獗行为,推动行业重新洗牌。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下,广东永泉公司产品先后出现在鸟巢、水立方、国家大剧院、广州大学城、“中国尊”、深中隧道等多个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相信本案全面重大胜诉之后,将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快企业快速发展。(通讯员:李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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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维权成功获赔1000万元
访问数:649      日期:2022-08-11      来源:凤凰网广东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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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在该案中,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判令赔偿金额从一审判决的70万元提升到“双顶格”(即商标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1000万元,引起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

(图为广东永泉公司)


        广东永泉公司怒诉东莞永泉公司一审判赔70万元

        广东永泉公司成立于1982年,经过40年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省内最大的阀门产品制造企业。公司拥有产品30多个系列,5000多种规格,获得国家专利50多项,主编/参编了国家及行业标准30多项。2003年系列产品被选定为“奥运建筑工程及全国建筑工程项目推荐使用产品”。截至目前累计拥有包括“永泉”“永泉阀门”“YQ”在内的国内商标30个、香港商标2个。相关商标在2006年、2011年、2015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培育“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也是第21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第7届广东省专利奖银奖获奖企业。

        随着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广东永泉公司多年积攒的正面品牌形象面临同行猖狂“傍名牌”侵权行为骚扰。广东永泉公司总经理陈键明介绍,2000年始,全国多地发现公司商标被侵权、产品被仿制,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于是,公司先后在多地的人民法院向不同侵权提起诉讼,其中2011年在河北省、北京市的2起诉讼,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北京高院,历时10年才结案。

        陈键明表示,在系列侵权行为中,东莞永泉公司行为最为恶劣。从2013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长期大规模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系列标识,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给广东永泉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尤其是东莞永泉公司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直接注册为“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俗称“国字号”企业),更是给市场造成严重误认。

        2019年5月,广东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权人),以及3名自然人(两被告公司股东)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2020年1月1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和申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永泉”字样、合计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70万元等。

        终审指“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于是“双顶格”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不服,均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广东永泉公司自1998年11月起,便陆续注册了“永泉”“永泉阀门”“YQ”等系列商标,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其商标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先后获得的众多荣誉,使其成为阀门领域的龙头企业,其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司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而被告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诉标识分别侵害广东永泉公司10个权利商标,情节严重,尤其是其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该院同时认为,东莞永泉公司不仅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名称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相似的域名,还在其官网中篡改商标核定范围和荣誉证书,并在官网将广东永泉公司的多篇新闻报道夹杂在其“新闻中心”,在多篇报道中同时出现“永泉阀门”“广东永泉阀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故意混淆相关标识,令相关观众误认。其在企业名称前面擅自加上“中国”,以达到超越广东永泉公司品牌的表象和效果。被诉侵权行为涉及产品多、价值高、规模大。被诉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2013年开始商标侵权,2014年开始以企业字号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直至本案二审期间仍在继续。其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广东高院认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依法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即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东莞永泉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两项合计1000万元。申核公司对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他3名自然人被告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需分别对东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图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书


        专家指该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在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商标和企业名称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企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杨雄文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判赔额明显提升,高额判决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的宏观趋势。他呼吁广大企业尤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尽快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并及时对市场行为进行梳理,控制侵权风险,同时也要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的判决,将鼓励更多真正具有自主创新和品牌意识、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的企业,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佛山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胡充寒指出,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体现了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持续改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两项赔偿同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来确定的个案殊为罕见,充分体现了广东法官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从严打击“侵权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侵权现象的决心。他同时指出,本案中,自然人被告均要为企业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企业股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如何在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建立“防火墙”,应该尽快提到每一个企业的合规审查重要议程。

        广东永泉公司总裁陈键明表示,作为一家具有40年创业历史的家族经营企业,公司能够走到现在,成长为阀门行业“隐形冠军”,是数十年长期坚持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广东高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对永泉公司多年来关注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的高度认可,是整个阀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利好,将给行业树立重视品牌和创新的行业标杆,严厉打击和遏制不正当竞争泛滥猖獗行为,推动行业重新洗牌。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下,广东永泉公司产品先后出现在鸟巢、水立方、国家大剧院、广州大学城、“中国尊”、深中隧道等多个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相信本案全面重大胜诉之后,将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快企业快速发展。(通讯员:李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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