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来,上海冠龙阀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龙)以打造成为一个世界知名的阀门制造品牌为愿景,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客户的服务水准,才在给、排水阀门领域奠定了不可撼动的地位。所谓名声卓著者必有仿之者,不少商家乃至企业都意图通过商标侵权、产品假冒来混淆用户,走捷径谋取高额利润。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天津冠龙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令其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龙”字号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字样,并赔偿上海冠龙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案件回顾
本案被告天津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冠龙)成立于2007年,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公司经营范围为阀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被告除了经营范围与原告主营业务非常接近之外,还处心积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焦点
01、注册名称恶意攀附
虽然原告注册“冠龙”商标的时间晚于被告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但是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其仍在原告企业名称登记之后,亦将“冠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故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原告已有商誉的故意。
02、注册商标图形恶意攀附
被告还于2016年在国际分类第6类和第7类类目里面注册了“K”图形的商标,高度模仿原告2000年就申请注册的在国际分类类目中第6类1433282号和第7类1442343号“K”图形商标。
03、中标厂商非品牌权利人
被告打着“冠龙”的字号在进行招投标业务,而中标的“冠龙”,却显示为被告天津冠龙,而非真正的冠龙品牌权利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被告使用“冠龙”企业名称事实上已经造成众多用户混淆,误认为被告天津冠龙才是“冠龙”品牌的持有人。
冠龙维权
原告上海冠龙多年来积累的品牌为被告利用,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和商誉,也给信赖“冠龙”品牌的用户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1---2019年上诉
2019年6月,原告向被告天津冠龙所在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法院立案。
2---2020年5月一审宣判
历时14个月,2020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认定被告天津冠龙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令其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龙”字号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字样,并赔偿上海冠龙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3---2020年8月终审宣判
2020年6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同年8月,天津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天津冠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终以上海冠龙的胜诉告结,虽然赔偿的金额法院只是部分支持,但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冠龙”字号的企业名称,才是真正从源头上制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这让我们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
近三十年来,上海冠龙阀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龙)以打造成为一个世界知名的阀门制造品牌为愿景,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客户的服务水准,才在给、排水阀门领域奠定了不可撼动的地位。所谓名声卓著者必有仿之者,不少商家乃至企业都意图通过商标侵权、产品假冒来混淆用户,走捷径谋取高额利润。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天津冠龙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令其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龙”字号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字样,并赔偿上海冠龙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案件回顾
本案被告天津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冠龙)成立于2007年,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公司经营范围为阀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被告除了经营范围与原告主营业务非常接近之外,还处心积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焦点
01、注册名称恶意攀附
虽然原告注册“冠龙”商标的时间晚于被告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但是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其仍在原告企业名称登记之后,亦将“冠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故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原告已有商誉的故意。
02、注册商标图形恶意攀附
被告还于2016年在国际分类第6类和第7类类目里面注册了“K”图形的商标,高度模仿原告2000年就申请注册的在国际分类类目中第6类1433282号和第7类1442343号“K”图形商标。
03、中标厂商非品牌权利人
被告打着“冠龙”的字号在进行招投标业务,而中标的“冠龙”,却显示为被告天津冠龙,而非真正的冠龙品牌权利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被告使用“冠龙”企业名称事实上已经造成众多用户混淆,误认为被告天津冠龙才是“冠龙”品牌的持有人。
冠龙维权
原告上海冠龙多年来积累的品牌为被告利用,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和商誉,也给信赖“冠龙”品牌的用户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1---2019年上诉
2019年6月,原告向被告天津冠龙所在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法院立案。
2---2020年5月一审宣判
历时14个月,2020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认定被告天津冠龙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判令其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冠龙”字号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字样,并赔偿上海冠龙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3---2020年8月终审宣判
2020年6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同年8月,天津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天津冠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终以上海冠龙的胜诉告结,虽然赔偿的金额法院只是部分支持,但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冠龙”字号的企业名称,才是真正从源头上制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这让我们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